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楊元保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3,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