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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2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戊○○被 告 丁○○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連帶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肆拾柒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元,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由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乙○○○、戊○○連帶給付負擔;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佰元由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戊○○、丁○○連帶負擔;其餘由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伍拾玖萬元、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元、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元、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戊○○、丁○○、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查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7日邀同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200萬元,借款期間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銀行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2.685%機動計收(本件視為到期時原告銀行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2.525%),經共同簽訂「借據」乙紙交原告收執。

(二)次查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月5日邀同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500萬元,借款期間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銀行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2.685%機動計收(本件視為到期時原告銀行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2.525%),經共同簽訂「借據」乙紙交原告收執。

(三)次查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月5日邀同丙○○、戊○○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700萬元,借款期間1年,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即97年2月7日)還清本金,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1.1%機動計收(本件視為到期時原告基準利率為4.26%)經共同簽訂「借據」乙紙交原告收執。

(四)次查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30日邀同丙○○、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400萬元,借款期間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1.99%機動計收(本件視為到期時原告銀行機準利率為4.25%),經共同簽訂「借據」乙紙交原告收執。

(五)次查被告丙○○於民國96年2月5日邀同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1000萬元,借款期間20年,自撥款日起,第1年僅支付利息,自第2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96年8月7日起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0.6%機動計收;並自98年2月7日起,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

1.2%機動計收(本件視為到期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2.5%),經共同簽訂「甲○○○房屋貸款契約」交原告收執。

(六)另依據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約定,繳納期間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七)詎料附表第1項借款,被告自96年8月28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附表第2項借款,被告自96年9月7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附表第3項借款,被告自96年9月7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附表第4項借款,被告借款後從未繳款;附表第5項借款,被告自96年9月7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5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戊○○、丁○○、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四紙、甲○○○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授信約定書5份、還本付息明細表5紙、原告銀行2年定儲利率歷史明細表乙紙、原告銀行基準利率歷史明細表乙紙、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歷史明細表影本乙紙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戊○○、丁○○、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 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慶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未按期依約清償一節,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法自得向被告連帶請求積欠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5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251,8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如主文第6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附表: │├──┬──────┬───┬────────┬─────────────────────────┤│編號│金額/新台幣 │ 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 違約金及計算方式 │├──┼──────┼───┼────────┼─────────────────────────┤│1 │1,761,529 │ 5.21%│ 96年8月28日起 │自96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至清償日止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2 │4,479,690 │ 5.21%│ 96年9月 7日起 │自96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至清償日止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3 │7,000,000 │ 5.36%│ 96年9月 7日起 │自96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至清償日止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4 │4,000,000 │ 6.25%│ 96年8月31日起 │自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至清償日止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5 │10,000,000 │ 3.1% │ 96年9月7日起至│自96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98年2月6日止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 ├───┼────────┤ ││ │ │ 3.7% │ 98年2月7日起至│ ││ │ │ │ 至清償日止 │ │└──┴──────┴───┴────────┴─────────────────────────┘

裁判日期:20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