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律師
馮基源律師吳文淑律師
一、上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300元,但查依原告起訴內容,係請求確認享有與被告優先續約之權利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視原告獲得優先訂約權利後,於契約存續期間所能享有之利益數額而定。茲據原告陳報,其自86年間起受託經營台南市醫院,每年稅後盈餘為47,441,095元,並參酌兩造之契約期間為9年11個月,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0,457,525元〔計算式:47,441,095×(9+11/12)=470,457,5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4,542元,惟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0,300元,尚不足3,674,242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