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律師
馮基源律師吳文淑律師被 告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有關醫療事務事件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經上訴後,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抗字第829號)有關醫療事務事件爭訟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