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律師
馮基源律師吳文淑律師被 告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7月15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函及該院97年度裁字第3877號事件裁定可稽。爰依職權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以及諭知提出爭點整理狀之期限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