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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

李國林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重訴字第96號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裁判日期:200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