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763號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所為97年度促字第2763號之支付命令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