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聯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5,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