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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鈺剛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吳永茂律師羅玲郁律師右 一 人複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日期:200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