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鈺剛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吳永茂律師羅玲郁律師右 一 人複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鈺剛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吳永茂律師羅玲郁律師右 一 人複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