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鈺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