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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司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8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林清霖代 理 人 蔡朝文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東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又按「查公司於不能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此觀同條第二項規定自明。本件民生公司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420號裁判參照)。亦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如不能依上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復為同法第2項所規定。因之,公司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利害關係人似難謂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由上所述,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者,須公司全體董事均不能就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預先規定,且有不能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等情事,始為適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所轄之東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因欠稅捐,且該公司原任之董監事未依限完成改選變更登記,自96年9月26日起當然解任,致營業稅違章案件文書無法送達,為此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提出東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經濟部函等為證,固堪採信東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已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及原任董監事當然解任之情事為真。惟依前開說明,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者,須公司全體董事均不能就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預先規定,且有不能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等情事,始為適法。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本件東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縱使全體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股東依上開規定亦有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依據。故本件聲請,並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資證明東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無法召開,因之聲請人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之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