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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司拍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向第三人林尚毅借用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11月2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第三人林尚毅於97年1月8日將債權移轉並變更抵押權登記予聲請人甲○○。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借據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育民┌──────────────────────────────────┐│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87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區 ○○○段│447-2 │田│252.00 │2分之1 │├──┼───┼────┼───┼───┼─┼────┼───────┤│002 │台南市○○○區 ○○○段│450 │田│926.00 │20000分之4763 │├──┼───┼────┼───┼───┼─┼────┼───────┤│003 │台南市○○○區 ○○○段│453 │田│231.00 │70000分之44443│└──┴───┴────┴───┴───┴─┴────┴───────┘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