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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婚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婚字第10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後育有現已成年之女丙○○,兩造現雖共同設籍於臺南縣新營市○○里○○街○號之7,然被告自80年間即無故離家,且自該時起即鮮少回家,至今僅回家2、3次,亦未給付生活費用,最近一次回家約為95年4月初,然於同年月5日即又離家出走,原告與子女自80年間起即多方等待被告返家照護妻兒,然被告始終無任何正當理由而拒絕為正常之婚姻生活達16年餘,顯無維持婚姻之意願。被告無任何理由漠視原告及子女生活,十數年來長期居住在外,從無任何重返家庭、共同經營溫暖婚姻生活之舉措,致原告對其婚姻全然失去復合之奚萬,並難以維持婚姻,且造成兩造婚姻破裂者實為被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堪認原告主張被告為其配偶之事實為真。

(二)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固不得任意訴請離婚;惟若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夫妻之一方即非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又按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2條增列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但書部分參照修正理由說明,係為求公允始增設該但書之規定。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又婚姻以夫妻終生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凡對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所妨礙,足以破壞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即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至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而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為斷。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自80年間即無故離家,迄今僅回家2、3次,亦未給付生活費用等情,業據兩造之女丙○○證述:「(對兩造婚姻知悉何事?)我從小是跟我爸媽一起住,我們家只有我爸媽跟我而已,高中畢業後大約80年左右,我就到外地去求學,從此就住在外面,在我還在家的時候,爸媽的關係還算正常,我離家後,我爸爸愈來愈少回家,我回家就很少看到爸爸,剛開始我也不敢問,到85年我結婚的前後,結婚的事情大部分都是媽媽打理,爸爸都不太管,我才覺得有點怪怪的,我們猜爸爸有外遇,也有聽別人提醒我們爸爸在外面有女人,後來爸爸1、2年都不回家,只有偶而回家,我已經2、3年沒看過爸爸,上次看到爸爸是爸爸突然出現,之前我的生活費都是我自己賺的,我在家的時候,媽媽的生活費都是爸爸給,我離家後,媽媽的生活費是誰給的,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媽媽有在打零工,最近媽媽視力退化,媽媽的生活費都是由政府補助以及我資助部分,爸爸都沒有給了。」等語(見本院97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審酌證人為被告之子女,衡情斷不致於羅織其事,應認其之證言應屬可信,是堪認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本院審之被告逕自離家出走,並已十餘年未與原告同居,且未支付家中任何生活費用,顯認被告之行為對兩造家庭生活、經濟及原告之身心確已造成重大影響,使原告難以期待與被告共營健全之婚姻生活,兩造婚姻顯已出現重大破綻,客觀上無法回復幸福圓滿狀態之可能,是原告以此主張兩造間目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自屬有據。本院審之原告無再維繫婚姻之意願而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堪認原告對於兩造婚姻已失努力維護之欲望,可認原告對被告之情愛基礎已失,難期兩造可再追求幸福美滿之婚姻生活,自無強求兩造繼續維持夫妻名份之必要,且上開重大事由可全部歸責於被告,是原告以兩造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