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郭鴻正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3號、96年度家抗字第49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
㈡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搜索被繼承人甲○○之遺產
,得知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臺南縣○○鄉○○段780地號土地及同段189建號、門牌臺南縣○○鄉○○路○○○巷○○號建物,又上開土地建物經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517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本遺產管理案雖尚未聲請公示催告,惟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
㈣經查被繼承人甲○○所遺上開遺產之總值,依本院97年度執
字第517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底價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因之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33,000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3號指定遺產管理人歷審卷宗審核結果,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次查,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189建號、門牌臺南縣○○鄉○○路○○○巷○○號建物,權利範圍皆為全部,業經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517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其第一次拍賣底價核定為3,300,000元,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執行處通知在卷足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5176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主張上開遺產之現值為3,300,000元,尚屬有據。從而,依上開財政部規定,聲請人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33,000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