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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郭家祺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定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茲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有土地一筆、建物一筆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5股,又因被繼承人甲○○之不動產業經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聲請拍賣,由第三人買受,而其拍賣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因此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為此請求鈞院裁定聲請人前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者,於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死後,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本院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又被繼承人甲○○所遺坐落臺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26建號建物依業經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2614號強制執行,執行拍賣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9,800元,有聲請人提出本院執行命令影本1紙,惟被繼承人之該筆土地暨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委託鑑價結果,價值則為1,643,429元,高出前開拍賣金額,是以依鑑價結果計算被繼承人遺產價值對聲請人較為有利,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5股,以最新當日各股成交股價計算,則為6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現值總計為1,644,062元(1,643,429+633),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股價查詢單各1件足憑,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聲請人進行本件遺產之管理事項內容及所耗費之心力,認為應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之100分之1,即16,441元作為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為適當,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曉萍

裁判日期:200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