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前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40號、96年度家抗字7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索其遺產,得知吳君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652號建物(臺南市○○區○○路○○○號4樓之4),經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2214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本遺產管理案雖尚未辦理公示催告事宜,惟其債權人已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吳君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計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執字第2214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底價;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12,2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第1132條亦規定甚明。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事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經本院調閱96年度財管字第40號、96年度家抗字7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按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法院酌定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12,200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裁判日期:200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