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以97年度家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甲○○所遺留坐落台南縣○○鎮○○○段○○○○○○○○號等9筆土地,資分別由債權人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學甲鎮農會、李賴玉蘭各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500萬元、480萬元及100萬元,以為其向該等債權人借款之擔保,現因被繼承人甲○○另有滯欠土石採取法執行事件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中,該處且將對其所遺留之徵收補償費0000000元予以分配。因被繼承人甲○○之上開不動產之價值已明顯較其抵押權額為低,因而,以被繼承人甲○○僅遺有上開遺產,別無其他財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95年度土石罰執特字第14161號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0000000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當期(97年度)之公告現值予以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75952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總計00000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97年5月7日南執丙95年土石罰執特字第00014161號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以上均為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1號、97年度家抗字第13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75952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