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南上列當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母與父無婚姻關係,故其從母姓,由於父死亡,將聲請人交由姑陳金霞照顧,而母均未盡扶養義務,為傳承父之香火,爰請求改姓父姓等語。惟,聲請人提出上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97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拋棄繼承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