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戊○○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乙○○、庚○○、己○○、丁○○為禁治產人丙○○為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依前揭規定,禁治產人之親屬,合於民法第1131條規定者,不足法定人數,法院得因有召集人之聲請,於其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之親屬中指定之。且為禁治產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鈞院以96年度24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緣禁治產人之父親陳田於96年9月8日死亡,今因辦理繼承登記時,原監護人戊○○係繼承人之一,不得就繼承案件為禁治產人之代理人,須召開親屬會議選定監護人辦理登記,惟民法規定親屬會議之法定成員之選定實有相當困難,因陳田父親陳平番(原名陳平)於陳田年幼時即離家後死亡,陳田與妹妹陳莉(已死)自幼即由叔叔陳邦記扶養照顧,與陳邦記子女乙○○、甲○○、陳國祥如兄弟般一同成長,而禁治產人丙○○也自小與渠等之後代陳清義、己○○、丁○○一同成長,與禁治產人關係親密。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不是早已過世,就是鮮少聯絡,其後代與禁治產人更是早已失聯不相往來,更不可能願意出具證件開親屬會議,聲請人與其他繼承人奔波多日,仍無法依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親屬會議成員召開親屬會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甲○○、乙○○、庚○○、己○○、丁○○為親屬會議成員,以利召開親屬會議選定監護人辦理繼承登記,以維權益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禁字第248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禁字第248號裁定影本1份、戶籍謄本9件為證,審核相符,堪認本件聲請人以其擔任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身分,為召集親屬會議選定監護人以辦理禁治產人丙○○之父親陳田繼承登記相關事宜,因不足法定人數,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成員等情,應為真實可信,故本件聲請確實符合前揭民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洵可認定。
四、據上認定,禁治產人丙○○無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本院應依聲請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爰考量血親、姻親關係、輩份及年齡等因素,指定甲○○(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5人為禁治產人之親屬會議會員。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