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4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6年度財管字第57號暨96年度家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確定。
(二)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尋其遺產,得知甲○○遺有坐落台南縣○○鄉○○段
250、250-1地號及其上同段50建號(建物門牌:台南縣安定鄉海寮189號),經債權人台南縣安定鄉農會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54189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本遺產管理案雖尚未辦理公示催告事宜,惟其債權人已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拍賣甲○○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其上揭不動產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54189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鑑價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1824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共計00000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8月20日南院雅97執合字第54189號函影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57號、96年度家抗字第60號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1824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