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主 文應提出親屬會議同意處分禁治產人陳郭金淑不動產之決議暨出席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㈣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㈤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㈥法院。㈦年、月、日」;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而上開規定於禁治產人監護時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113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禁治產人陳郭金淑之監護人,茲因禁治產人陳郭金淑養護費用過鉅,聲請人無力負擔,爰依法聲請准予處分禁治產人不動產等語。惟聲請人上開主張,並未提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處分禁治產人不動產之決議暨出席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嗣經本院合法通知聲請人到庭陳述補具亦未果,本院為調查事實,自有命其補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