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6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父姓「郭」。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王李郭吉成於民國72年8月26日死亡,其育有2子1女,因王李郭吉成係入贅婚姻,子女均從母姓「王李」,造成王李郭吉成無郭姓之子嗣,聲請人為此覺得心裡不舒服,爰聲請將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父姓「郭」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親王李轉到庭證稱:「因為我先生那一房都沒有郭姓子嗣,所以要把聲請人改成父姓,我與我先生生育三子女,都與我同姓,沒有姓郭」等語屬實(參本院97年11月6日訊問筆錄),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除戶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既已對聲請人心理造成影響,足認從母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