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尋其遺產,得知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576/30000土地,及其上261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並經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執字第30682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中。本遺產管理案雖尚未公示催告期滿,惟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以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甲○○所遺留有之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576/30000,及其上2613建號建物遺產總值經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30682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核定拍賣底價為新台幣(下同)1,340,000元,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13,400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97年5月5日及97年5月29日南院雅97執東字第30682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影本各1份為證,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為1,340,000元,聲請人請求13,400元之報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