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顧仲謀已於民國75年8月19日死亡,而聲請人之母親郭麗珍係獨生女,沒有兄弟可傳母系香火,因聲請人係手足間年齡最小者,故選擇由聲請人更改姓氏以傳母系香火,為此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郭」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父親顧仲謀已於75年8月19日死亡,聲請人之母親郭麗珍係獨生女,沒有兄弟可傳母系香火,故選擇由聲請人更改姓氏以傳母系香火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1件、戶籍謄本1件為證,並經聲請人之母親郭麗珍證述綦詳,堪信為真實。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者,除須有上開條文所列四款情形外,尚應具備:「有事實足認婚生子女現在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惟查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並無來自家族之壓力,且繼續從父姓對伊並無不利之影響等語(詳見97年11月19日訊問筆錄),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從姓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