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7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定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玖元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2號暨97年度家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搜索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高雄縣○○鄉○○段24之2、5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1分之1及10分之1)。上開不動產經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聲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94年度助執字第1492號執行事件查封拍賣。因之被繼承人乙○○雖遺有土地,惟其遺產中並無現金,致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無從獲償,現其債權人已聲請拍賣被繼承人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乙○○之上開遺產經囑託鑑價之結果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26,884元整。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1計為2,269元整,爰聲請鈞院裁定之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者,於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價值226,884元,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97年11月18日雄執己94年助執字第1492號函所附立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97年8月20日97立高執字第0802號函之土地價值分析表影本1件、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件附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2號暨97年度家抗字第9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案卷,並審酌聲請人對乙○○遺產之管理程度及所耗費之心力,依上開規定,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管理遺產報酬2,269元為相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