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7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零捌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暨96年度家
抗字第111號民事裁定選認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㈡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搜索
其遺產,得知被繼承人乙○○所遺有坐落於臺南縣○○鎮○○段○○○○○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1713-26、1713-39地號土地、同段1760建號建物以及未保存登記建物乙棟(門牌:臺南縣學甲鎮光華里7鄰61號),其中臺南市○區○○段1713-26、1713-39地號土地及同段1760建號建物經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5667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本遺產管理案件中,被繼承人雖遺留土地及建物,惟其遺產中並無現金,致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無從獲償,現其債權人已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拍賣陳君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㈢經查被繼承人乙○○遺產總計新臺幣2,580,833元整,其上
揭不動產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5667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鑑價成果、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25,808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10號指定遺產管理人歷審卷宗審核結果,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次查,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臺南縣○○鎮○○段○○○○○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1713-26、1713-39地號土地、同段1760建號建物以及未保存登記建物乙棟(門牌:臺南縣學甲鎮光華里7鄰61號),其中臺南市○區○○段1713-26、1713-39地號土地及同段1760建號建物經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5667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鑑價結果為2,447,993元,臺南縣○○鎮○○段174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3,107,臺南縣學甲鎮光華里7鄰61號房屋課稅現值29,733元,總計2,580,833元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南院龍97執迅字第56672號民事執行處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房屋稅籍資料(均影本)在卷足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97年度執字第56672號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上開財產之現值為2,580,833元,尚屬有據。從而,依上開財政部規定,聲請人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25,808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