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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80號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三、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為「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崎頭仔1之5號」,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定報酬,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日期:20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