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05號暨96年度家抗字第12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尋其遺產,得知林王君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等5筆土地及媽宮段131地號等13筆土地,其中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經債權人臺南市農會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6647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本遺產管理案件中,被繼承人雖遺留土地,惟其遺產中並無現金,致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無從獲償,現其債權人已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林王君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⑶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23,218,455元整。其上揭不動產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6647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底價及土地公告現值;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核算,計為232,185元,故請求核准報酬232,185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96年度家抗字第126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上開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共18件、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12月5日南院龍97執明字第66478號函影本1份、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份為證,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為23,218,455元,聲請人請求232,185元之報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