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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甲○○

丙○○丁○○被 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0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