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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8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等情,惟原告之養父即被告乙○○之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下埤里頂埤34號之1,有原告所提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養父即被告乙○○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等
裁判日期:2008-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