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八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判決終止其與養母即被告甲○○間之收養關係,而其養母即被告甲○○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芝鄉橫山村橫山十三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養父母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