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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甲○○複代理 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複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08-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