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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聲請本院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相對人公司准予重整,依上開說明,即應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本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5樓之12, 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份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