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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3號聲 請 人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路3代 表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所編造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關於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97年度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二、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聲請人重整之標的即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下同)692,428,680 元計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5,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故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用5,000元。

三、聲請人於97年7月18日召開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時,當時於主管機關登記之董事名單 (聲請人所附為97年7月21日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四、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請註明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

五、陳報聲請人公司歷年簽證往來之會計師。

六、陳報聲請人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