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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紀君附表:

㈠聲請人陳報鎰萬公司解散清算時公司現金107,982元及存款86

1,014元已分配與投資人與股東,然聲請人並未說明其本身是否有參與分配?金額若干?又聲請人分配金額用途及用途證明資料?㈡聲請人前曾陳報5年內並無財產變動情形,然聲請人勞保已處

於退保狀態,應已申領勞保給付,卻漏未陳報。因此請提供勞保退保時申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若干?何時申領勞保給付?該筆資金用途為何及其用途證明資料?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