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94號債 務 人 甲○○
2代 理 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債務人與銀行面談時,該行審查債務人之相關資料後,直接以債務人積欠之債務過於龐大,尚需扶養3名子女,且現與配偶進行離婚訴訟之官司,而認定債務人無法負擔該行之還款方式,故未要求債務人每月需償還金額若干,致使債務人無法與該行達成協商,惟債務人仍願意每月週轉新臺幣(下同)2,000元償還銀行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前項查詢結果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嗣雙方於前置協商程序中,最大債權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為債務人每月繳款11,371元,共分180期、利率0%。而債務人迄今積欠之債務金額,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情,已據債務人提出前置協商開始通知函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且有本院97年12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乙份、各該債權人及保險公司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債務人與其配偶共育有3名子女(14歲、11歲、6歲),債務人96年薪資、租賃及其他所得為151,451元,名下有土地兩筆、房屋乙棟、投資乙筆(財產總額為1,017,505元);又其現任職於第三人苾芬健康美容限公司,每月實發薪資金額約25,375元(97年1月起至同年11月止薪資平均值),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薪轉存摺影本及郵局交易明細在卷足憑,堪予採認。本院審酌我國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9,660元,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在卷足佐,惟上開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而成人部分之基本生活費用依此標準計算,雖屬適當,然子女部分既係依附於父母提供之住所共同生活,且其日常生活較為單純,是其基本生活費用當與成人之基本生活費用不同(如房租費、家居管理費、通訊費等費用項目即非年幼子女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項目),因之年幼子女基本生活費用應參酌97年度每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7,000元為適當。是依此計算,債務人應負擔其本人及子女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合計約20,160元(計算式:9660+7000÷2〈父母各負擔2分之1〉×3=20160),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扣除每月應負擔之家庭基本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確已不能履行最大債權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提出每月應償還11,371元之債務清償方案,故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堪以採認。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2月1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 │債權人名稱 │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1 │臺灣土地銀行 │債務人迄今共積欠85,388元。││ │股份有限公司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借款本金132,45││ │股份有限公司 │7元及自9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 │日止,按年息9.285%計算之利││ │ │息,暨自96年4月21日起至清 ││ │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 │ │計算之違約金。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債務人截至本院發函日止,尚││ │股份有限公司 │積欠信用卡款項147,819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務人迄今尚積欠107,972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5 │美商花旗銀行 │債務人目前積欠債務230,973 ││ │股份有限公司 │元,及其中217,498元自96年 ││ │ │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 ││ │ │之利息。 │├───┼────────┼─────────────┤│6 │荷商荷蘭銀行 │142,842元(依債務人主張之 ││ │股份有限公司 │數額列計)。 ││ │台北分公司 │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應給付消費借貸款: ││ │股份有限公司 │⑴198,565元,及自96年3月21││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 │ 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暨 ││ │ │ 自9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 ││ │ │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 ││ │ │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付之違約金。 ││ │ │⑵79,621元,及以此本金自96││ │ │ 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19.8925元計算之 ││ │ │ 利息,並自96年5月1日起至││ │ │ 清償日止,按月繳納500元 ││ │ │ 之違約金。 │├───┼────────┼─────────────┤│8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項125,││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071元(含本金89,870元、利 ││ │司 │息28,901元、違約金6,300元 ││ │ │)。 │├───┼────────┼─────────────┤│9 │聯邦商業銀行 │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項154,││ │股份有限公司 │626元。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 ││ │股份有限公司 │⑴信用卡本金92,619元 ││ │ │⑵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11月││ │ │ 28日之利息及97年1月1日前││ │ │ 之尚欠利息共26,757元 ││ │ │⑶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11月││ │ │ 28日之違約金及97年1月1日││ │ │ 前之尚欠違約金共10,800元││ │ │⑷訴訟費用1,859元 │├───┼────────┼─────────────┤│11 │玉山銀行 │債務人截至目前尚積欠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 │帳款96,093元(含本金71,581││ │ │元、利息21,512元、違約金3,││ │ │000元) │├───┼────────┼─────────────┤│12 │萬泰商業銀行 │債務人應給付本金105,592元 ││ │股份有限公司 │,且以此本金金額98,343元自││ │ │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 │ │並賠償督促程序1,000元。 │├───┼────────┼─────────────┤│13 │大眾商業銀行 │債務人尚積欠18,618元,及自││ │股份有限公司 │9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 ││ │ │延利息,暨自96年5月10日起 ││ │ │至清償日止,按月以300元計 ││ │ │算之違約金。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項326,││ │股份有限公司 │863元。 │├───┼────────┼─────────────┤│15 │永豐信用卡 │債務人目前欠信用卡款項197,││ │股份有限公司 │927元,及其中本金150,517元││ │ │、利息45,127元(按年息19.7││ │ │1%計算至97年12月2日止), ││ │ │及法務程序費用2,283元。 │├───┼────────┼─────────────┤│1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債務人截至97年12月1日止, ││ │公司 │該不動產抵押借款金額為1,60││ │ │1,034元(含本金1,599,479元││ │ │及自97年11月20日起至97年12││ │ │月1日止按年利率3.225%計算 ││ │ │之利息1,555元)。 │├───┼────────┼─────────────┤│17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保單借款:638,116元。 ││ │有限公司 │ │├───┼────────┼─────────────┤│18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保單借款本息:150,937元( ││ │有限公司 │計至98年1月23日)。 │├───┼────────┼─────────────┤│19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保單借款:本金29,700元及利││ │有限公司 │息339元(計至97年12月19日 ││ │ │)。 │├───┼────────┼─────────────┤│20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保單借款:本金139,816元及 ││ │有限公司 │利息958元(計至97年12月23 ││ │ │日)。 │├───┼────────┼─────────────┤│2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保單借款:397,138元(計至 ││ │有限公司 │97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