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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 請 人 甲○○即 債務人 通訊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現任職於空軍第一通信航管資訊中隊中尉通信官,每月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約42,000元,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尚有汽車2輛,然累計債務總金額已達3,683,404元,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即京城銀行)等9家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還款金額為32,000元,惟聲請人現每月須支出家計27,000元,因此原協商方案之條件過苛,已超越聲請人能力而無法繼續履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5項但書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更生聲請前,已於民國95年3月23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亦即京城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4月起,分120期,利率0%,每月32,000元分期償還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京城銀行97年7月14日民事陳報狀所附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僅有薪資收入42,000元,協商條件為每月清償32,000元,且每月支出家計27,000元,顯超越聲請人能力而無履行等語,並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94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空軍第一通信航管資訊中隊在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惟經核其內容本院認其聲請程式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故於97年5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申請人僅列家計費用27,000,並未詳列其各項內容,請一併補提,並提出家計支出之證明文件」及「請聲請人提出前與全部債權銀行之協議書及當時之還款計劃」等事項,該裁定於97年5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查,聲請人雖於97年5月14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並提出與債權人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1份,惟未補具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申請人僅列家計費用27,000,並未詳列其各項內容,請一併補提,並提出家計支出之證明文件」等證據資料,僅於該陳報狀自陳日常生活支出未留收據,無法提供及每月固定支出保費5,000元、水電費2,000元、通訊費3,000元、房租12,000元、管理費1,200元、網路及第四臺1,000元、膳食4,500元等語,本件聲請人既未具體提出保險費用以外之支出證明文件,自難認聲請人已依本院上開裁定予以補正。

(三)又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2,000元云云,然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觀之,聲請人自96年5月起迄97年4月止,除有聯勤財務署(台南)及空軍443聯隊薪資收入外,尚有如附件所示台南油轉月修獎、台南油轉績效獎金、台南油轉休假補助費、台南油轉戰展獎金及退伙費等收入,而經本院函詢聲請人上開收入是否均屬空軍第一通航信管資訊中隊核發之給付,經聲請人函覆稱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明細均屬空軍第一通航信管資訊中隊所核發之給付,故合計附表所列之一年度之收入明細平均計算,聲請人每月平均應有53,592元之薪津收入,聲請人所稱每月僅有42,000,要無足採。基此,以聲請人每月平均薪津收入53,592元,扣除協商每月應還32,000元之債務,尚餘21,592元可供聲請人日常生活支用,而依債務人所列之生活支出細目,就其中保險費用支出每月高達5,000元,聲請人既生活已有困難,且上開保險非屬強制保險,聲請人理應終止該保險契約,將該筆支出移作生活必需費用。再者,依聲請人所陳報之網路及第四臺每月1,000元,非屬基本生活必要之支出,應予扣除;又每月通訊費用3,000元亦屬過高,依聲請人所陳,其既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對其自身之生活消費程度自應為相當之限制,不得任意消費支出。從而,姑不論聲請人是否已依本院裁定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等證明文件,然聲請人96年5月迄97年4月之平均所得既達53,592元,雖經扣除債務協商月付額32,000元,尚結餘21,5 92元,覆扣除聲請人所主張其每月之膳食費4,500元、房租12,000元、水電費2,000元及管理費1,200元之生活必要支出,仍有餘額1,892元,自難認本件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薪津收入履行債務協商並無因難,因未控制自身生活消費程度,致未能清償協商債務,顯屬可歸責於聲請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151 條第6項、第5項之規定有違,依上說明,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附表:

┌────┬─────────┬─────┐│ 時 間 │ 薪 資 內 容 │ 金 額 ││ │ │(新臺幣)│├────┼─────────┼─────┤│96.05.04│聯勤財務署(台南)│ 41,787 │├────┼─────────┼─────┤│96.05.16│台南油轉三月修獎 │ 1,500 │├────┼─────────┼─────┤│96.06.05│聯勤財務署(台南)│ 41,787 │├────┼─────────┼─────┤│96.06.20│空軍443聯隊薪資│ 1,199 │├────┼─────────┼─────┤│96.07.05│聯勤財務署(台南)│ 41,787 │├────┼─────────┼─────┤│96.07.06│台南油轉五月修獎 │ 1,200 │├────┼─────────┼─────┤│96.07.16│空軍443聯隊薪資│ 1,199 │├────┼─────────┼─────┤│96.08.02│台南油轉六月修獎 │ 1,000 │├────┼─────────┼─────┤│96.08.03│聯勤財務署(台南)│ 42,359 │├────┼─────────┼─────┤│96.08.22│空軍443聯隊薪資│ 1,199 │├────┼─────────┼─────┤│96.09.05│聯勤財務署(台南)│ 42,333 │├────┼─────────┼─────┤│96.09.07│台南油轉七月修獎 │ 1,000 │├────┼─────────┼─────┤│96.10.01│台南油轉九月退伙 │ 1,199 │├────┼─────────┼─────┤│96.10.05│聯勤財務署(台南)│ 42,333 │├────┼─────────┼─────┤│96.10.12│台南油轉八月修獎 │ 1,000 │├────┼─────────┼─────┤│96.10.22│台南油轉績效獎金 │ 1,000 │├────┼─────────┼─────┤│96.10.31│台南油轉九月修獎 │ 1,000 │├────┼─────────┼─────┤│96.11.05│聯勤財務署(台南)│ 42,333 │├────┼─────────┼─────┤│96.12.04│台南油轉戰展獎金 │ 1,000 │├────┼─────────┼─────┤│96.12.05│聯勤財務署(台南)│ 42,333 │├────┼─────────┼─────┤│97.01.03│台南油轉休假補助費│ 12,000 │├────┼─────────┼─────┤│97.01.03│台南油轉十一月修獎│ 1,000 │├────┼─────────┼─────┤│97.01.04│聯勤財務署(台南)│ 42,333 │├────┼─────────┼─────┤│97.01.28│聯勤財務署(台南)│ 101,900 │├────┼─────────┼─────┤│97.02.01│空軍443聯隊薪資│ 1,199 │├────┼─────────┼─────┤│97.02.01│空軍443聯隊薪資│ 1,199 │├────┼─────────┼─────┤│97.02.05│聯勤財務署(台南)│ 42,333 │├────┼─────────┼─────┤│97.03.05│聯勤財務署(台南)│ 42,333 │├────┼─────────┼─────┤│97.03.10│台南油轉二月退伙 │ 2,468 │├────┼─────────┼─────┤│97.03.10│台南油轉一月退伙 │ 1,040 │├────┼─────────┼─────┤│97.04.03│聯勤財務署(台南)│ 42,333 │├────┼─────────┼─────┤│97.04.08│空軍443聯隊薪資│ 2,418 │├────┼─────────┴─────┤│平均每月│ 53,592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8-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