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23號債 務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債務人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6,000元,尚須繳納房貸及扶養3名子女,故與銀行面談時僅能負擔每月8,000元,惟銀行之協商條件每月繳納12,000元,是債務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以致協商不成立,且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前項查詢結果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及第151條第1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嗣雙方於前置協商程序中,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為債務人每月繳款15,000元,共分175期、利率3%清償,惟債務人表示僅能月繳8,000元,因而無法成立協商。而債務人迄今積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情,已據債務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且有各該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債務人與其配偶共育有3名子女(19歲、19歲、18歲),債務人96年度營利、股利、薪資及利息等所得為104,897元,名下有坐落臺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乙筆、房屋乙棟、投資乙筆、汽車2輛(上開財產總額為1,230,630元)及上市股票6筆(價值約23,143.74元);又其現任職於第三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實發薪資金額約15,911元(民國97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平均值),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3日函及臺南大光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審酌我國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9,660元,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在卷足佐,並斟酌債務人陳稱其每月僅負擔本人及其子索立嘉生活費1,500元,其餘由其配偶負擔,是依此計算,債務人應負擔其本人及其子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合計約11,160元【計算式:9660+1500 =11160】,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扣除每月家庭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確已無法履行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每月繳款15,000元(分175期,利率3%),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2月16日下午四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 │債權人名稱 │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本金160,││ │股份有限公司 │879元、循環息暨違約金18,25││ │ │8元、依本金自97年3月19日起││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 │ │之滯納利息。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務人迄今尚積欠441,619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至97年11月10日,尚積││ │股份有限公司 │欠信用卡本金17,289元、利息││ │ │11,310元。 │├───┼────────┼─────────────┤│4 │美商花旗銀行 │債務人目前積欠55,621元,及││ │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49,731元自97年4月6日起││ │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應給付消費借貸款項12││ │股份有限公司 │0,569元,及其中119,040元自││ │ │96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利率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 │ │60,000元以下者以450元計算 ││ │ │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 │ │60,001元以上,100,000元以 ││ │ │下者,以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 │ │;當月未繳清金額在100,001 ││ │ │元以上者,以1,000元計算之 ││ │ │違約金。 │├───┼────────┼─────────────┤│6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債務人信用貸款欠款共計401,││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613元(含本金311,839元、利││ │司 │息87,072元、違約金2,702元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本金179,││ │股份有限公司 │951元、利息64,063元、違約 ││ │ │金38,254元;起訴裁判費2,21││ │ │0元、強制執行聲請費1,628元││ │ │、鑑價費3,600元、員警差旅 ││ │ │費1,000元。 │├───┼────────┼─────────────┤│8 │元大商業銀行 │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項71,4││ │股份有限公司 │25元,及其中本金63,897元自││ │ │97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 │ │息,及自97年1月23日起按月 ││ │ │計付違約金1,200元。 │├───┼────────┼─────────────┤│9 │萬泰商業銀行 │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帳款本金││ │股份有限公司 │14,133元,且以此本金自96年││ │ │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迄今尚積欠172,739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2,384,583元( ││ │股份有限公司 │含勞宅貸款2,034,278元、信 ││ │ │用卡32,516元、簡易通信貸款││ │ │317,789元)。 │├───┼────────┼─────────────┤│12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債務人應給付19,531元,及其││ │限公司(原安信信│中19,202元自97年11月13日起││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 │) │7計算之利息。 │├───┼────────┼─────────────┤│13 │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債務人累計至97年11月2日止 ││ │司股份有限公司 │,尚積欠229,571元(含扣除 ││ │ │個別協商期間繳款合計31,592││ │ │元之剩餘本金177,130元、自 ││ │ │97年3月22日至97年11月2日之││ │ │利息20,554元、違約金31,887││ │ │元)。 │├───┼────────┼─────────────┤│14 │荷商荷蘭銀行 │債務人截至97年11月17日止,││ │股份有限公司 │尚積欠177,408元(本金168,9││ │台北分公司 │25元、利息7,820元、循環利 ││ │ │息363元、手續費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