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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債 務 人 甲○○

1號代 理 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然因協商之結果債務人每月應清償之金額高於債務人每月之收入,債務人苦撐繳納一年後,已無力再行負擔,故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毀諾,顯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民國(下同)95年2月間成立協商,當時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4,678,070元,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38,984元,債務人自95年6月10日起開始依約繳款;另於96年11月間,因其中抵押權銀行行使抵押權結清部分債權,無擔保債務總額減為3,719,836元,故另簽訂協議書,約定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36,115元,並自96年11月10日起開始依約繳款。綜合上述協商成立期間,債務人繳款17期至18期不等,至96年12月止,其後即未再履行,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等情,有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各該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債務人與其配偶共育有2名子女(18歲、17歲),債務人現任職於第三人台南市政府,每月薪資金額約32,928元,96年度利息所得及薪資所得為461,634元,此外查無其他財產資料;而債務人之配偶名下有汽車乙輛,此外查無其他財產資料;此有債務人薪資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在卷足憑,可認債務人主張其配偶失業,由其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應非子虛。本件審酌9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為9,829元,惟斟酌上開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而成人部分之基本生活費用依此標準計算,雖屬適當,然子女部分既係依附於父母提供之住所共同生活,且其日常生活較為單純,是其基本生活費用當與成人之基本生活費用不同(如房租費、家居管理費、通訊費等費用項目),因之子女基本生活費用應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元為適當。是依此計算,債務人及受其扶養2名子女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合計約22,829元(計算式:9829×1+6500×2=22829),核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家庭基本生活費用合計為22,000元相當。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32,928元,惟其債務協商每月須償還款項高達36,115元,顯已逾其還款能力,且其薪資所得扣除每月家庭基本生活費用後,其餘額亦不足清償其依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款項,故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堪以採認。而債務人還款之客觀經濟能力,無法清償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款項,難謂係因可歸責於己致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14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 │債權人姓名或名稱 │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 備 註 │├───┼─────────┼─────────────┼───────────┤│1 │臺灣銀行台南分行 │⒈債務人確擔任該行就學貸款│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 │ 借款人乙○○之連帶保證人│□是,■否。 ││ │ │ ,其保證債務金額至97年5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 月19日為52,850元,該筆債│□是,■否。 ││ │ │ 務尚未屆清償期。 │ ││ │ │⒉此外,債務人並無積欠該行│ ││ │ │ 任何債務。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計至97年5月19日止,債務人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共積欠338,171元: │□是,■否。 ││ │ │⒈現金卡:本金75,629元,及│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 自96年12月28日起至97年5 │□是,■否。 ││ │ │ 月19日止以本金金額按年息│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14.5%計算之利息,共4,342│否毀諾 ││ │ │ 元。 │■是,□否。 ││ │ │⒉信用卡:本金237,508元, │ ││ │ │ 及自96年12月13日起至97年│ ││ │ │ 5月19日止以本金金額按年 │ ││ │ │ 息20%計算之利息,共20,69│ ││ │ │ 2元。 │ │├───┼─────────┼─────────────┼───────────┤│3 │美商花旗銀行 │債務人尚積欠債務本金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292,433元。 │□是,■否。 ││ │ │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 │□是,■否。 ││ │ │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195,46│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1元(含本金180,349元,未繳│□是,■否。 ││ │ │利息/違約金13,236元,程序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費用1,000元),及自97年5月│□是,■否。 ││ │ │12日起按年利率19.7%計算之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利息。 │否毀諾 ││ │ │ │■是,□否。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債務人應給付消費借貸款73,4│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68元,及其中73,468元自96年│□是,■否。 ││ │ │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率10%計算之利息,暨按依當 │□是,■否。 ││ │ │月未繳清金在6萬元以下者以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450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 │否毀諾 ││ │ │繳清金額在60,001元以上,10│■是,□否。 ││ │ │萬元以下者以600元計算之違 │ ││ │ │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100,│ ││ │ │001元以上者,以1,000元計算│ ││ │ │之違約金。 │ │├───┼─────────┼─────────────┼───────────┤│6 │第一商業銀行 │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借款135,│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248元(含本金107,700元,及│□是,■否。 ││ │ │未繳之利息20,794元、未繳之│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違約金2,700元,暨自97年3月│□是,■否。 ││ │ │27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之利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息2,854元、違約金1,200元)│否毀諾 ││ │ │。 │■是,□否。 │├───┼─────────┼─────────────┼───────────┤│7 │永豐信用卡 │債務人共積欠信用卡款281,66│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5元(含本金212,223元,自97│□是,■否。 ││ │ │年2月19日起至97年5月14日止│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以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共│□是,■否。 ││ │ │9,741元,及程序費用2,870元│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8 │大眾商業銀行 │債務人共積欠現金卡債務本金│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135,327元,及自97年3月24日│□是,■否。 ││ │ │起至97年5月23日止,以本金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金額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是,■否。 ││ │ │,共4,060元。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9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債務人共積欠995,309元。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 │□是,■否。 ││ │ │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 │□是,■否。 ││ │ │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10 │荷商荷蘭銀行 │債務人至97年5月20日尚積欠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243,803元。 │□是,■否。 ││ │ │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 │□是,■否。 ││ │ │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11 │慶豐商業銀行 │債務人至97年5月23日止尚積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欠本金129,977元及利息39,70│□是,■否。 ││ │ │0元、逾期手續費10,500元、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訴訟費用1,030元等,合計181│□是,■否。 ││ │ │,207 元,並應於97年12月19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日起算利息暨違約金。 │否毀諾 ││ │ │ │■是,□否。 │├───┼─────────┼─────────────┼───────────┤│12 │萬泰商業銀行 │債務人尚積欠299,904元,及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自9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是,■否。 ││ │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 │□是,■否。 ││ │ │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13 │聯邦商業銀行 │債務人至97年5月23日止尚積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欠信用卡款146,615元。 │□是,■否。 ││ │ │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 │□是,■否。 ││ │ │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14 │玉山銀行 │債務人至97年5月止共積欠信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 │用卡款90,079元(含本金79, │□是,■否。 ││ │ │271元及利息7,958元、違約金│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2,850元)。 │□是,■否。 ││ │ │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債務人至97年6月2日止共積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388,031元: │□是,■否。 ││ │ │⒈信用卡217,989元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⒉現金卡170,042元 │□是,■否。 ││ │ │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1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債務人積欠信用卡債務共216,│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734元(內含本金197,643元及│□是,■否。 ││ │ │循環息暨違約金19,091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暨依債權本金197,643元自97 │□是,■否。 ││ │ │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息16.69%計算之滯納利息。 │否毀諾 ││ │ │ │■是,□否。 │├───┼─────────┼─────────────┼───────────┤│1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債務人目前積欠本金餘額為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32,687元,及自96年10月11日│□是,■否。 ││ │ │起至清償止按年息20%計算之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利息。 │□是,■否。 ││ │ │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18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債務人至97年6月3日止積欠信│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股份有限公司 │用卡債務金額為81,522元。 │□是,■否。 ││ │ │ │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 │ │ │□是,■否。 ││ │ │ │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 │ │ │否毀諾 ││ │ │ │■是,□否。 │├───┼─────────┼─────────────┼───────────┤│19 │富邦資產管理 │債務人尚積欠保證債務(借款│ ││ │股份有限公司 │人陳義證): │ ││ │ │⒈本金466,867元。 │ ││ │ │⒉自9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19.68計算 │ ││ │ │ 之利息。 │ ││ │ │⒊自92年8月27日起至93年2月│ ││ │ │ 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8 │ ││ │ │ 、自9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36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