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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㈨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㈩至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蘇玟心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㈡、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摺影本)、股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㈢、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前於97年6 月26日向華南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不成立,於切結書內記載其每月收入45,000元,職業為「墓園整理、草皮種植及維護」,然於97年7 月4 日本院聲請狀內卻聲明其每月收入20,000元,職業為「零工」,請說明為何所陳前後不一致?若聲請人職業項目為「墓園整理、草皮種植及維護」,請提出僱傭契約或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固定於哪幾處之墓園從事職業、每日報酬數額(檢附聲請人及其配偶工作實況、職業工具、墓園整理前後景況4*6彩色照片各一張,註明酬勞給付方式並應附證明文件)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此部分亦請送達代收人善盡職業上之注意義務,誤使聲請人因不諳法律誤觸刑責。

㈣、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非所有支出皆得陳報;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非引用政府統計資料概略寫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

㈤、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內容有所出入,請查明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過院參辦。

㈥、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勞健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若聲請人配偶曾經失業,另並提出失業之時間、原因及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若聲請人配偶非無生活自理能力之人,另請釋明為何每月須支出9,829元於其配偶。

㈦、聲請人與戊○○、己○○之離婚協議書(內容必須記載有雙方議定贍養費之給付方式及數額、子女監護方式及扶養費之給付方式及數額及任何特別約定事項),另釋明聲請人為何於92年1 月17日,與戊○○結婚1 個月後旋即離婚?離婚之實際原因為何?及釋明為何於94年9 月28日,與己○○婚離婚?離婚之實際原因為何?及丙○○由有前科並負債之聲請人監護之理由何在?

㈧、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5 年 度訴字第28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50,000元,後於95年7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上述罰金合計185,000 元?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借據或貸款契約書。

㈨、請重報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於受扶養親屬庚○○、丁○○之扶養費數額、原因及種類。(請參酌其扶養義務人之人數比例核實陳報,另釋明己○○分擔庚○○扶養費之比例為何)

㈩、請釋明聲請人向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大眾銀行信用借款之申請日期及貸款用途為何?

、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於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統一編號、營業額。

、請釋明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對乙○○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若有,請提出其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釋明乙○○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請釋明所負債務中關於為乙○○擔任保證人而負有保證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