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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更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敏純附表:

㈠債務人及配偶96年6月至97年6月任職公司之薪資收入證明(含

加班費、及其他獎金)㈡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廖萬春、廖黃玉嬌:就該扶養義務(

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施行細則第21條第6項)。並說明上述2人是否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補助或老年農漁民生活津貼補助,若有,金額若干。

㈢債務人、配偶、子女之財產目錄:應詳載保險、股票、事業投資等所有財產並提出證明。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