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以上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