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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①財產狀況說明書、②債權人清冊、③債務人清冊、④和解方案(所擬與債權人如何和解之方案)、⑤擔保方式(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就財產狀況之說明,應陳報現有積極財產(包括現有資產及陸續發生之薪支收入等)之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之參考。

三、聲請人已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由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受理在案,請陳明聲請人仍有依破產法聲請破產和解之意願,又查破產和解與更生制度就其功能以及應進行之程序極其相似,為免法律程序之浪費,聲請人宜就二種聲請擇一為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