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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即帕西諾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帕西諾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帕西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帕西諾公司)之清算人,在清算期內,經核算怕西諾公司總資產為0元,負債14,881,258元(即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之罰鍰,債權人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公司資產顯不足清償負債,爰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名冊,帕西諾公司之債權人僅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其債權人既僅為一人,自與宣告破產之前提要件不符,是依前揭說明,自應認帕西諾公司無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