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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 甲○○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 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就任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申報債權期滿發現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公司之負債,爰依破產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等語。惟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清冊等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於法尚有不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附表:

(一)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例如因消費借貸而生之債權或因票據行為而生之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此外,並應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固提出「債權申報彙總」資料,惟其內容僅記載債權人及數額;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債權人及債權之名稱、性質(例如因消費借貸而生之債權或因票據行為而生之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現金、銀行存款、應收退稅款、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存出保證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財產,合計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4,879元, 前開財產及債權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應釋明前開存出保證金,其履行之條件是否已成就。

(四)應提出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0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