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續字第1號上 訴 人 楊芸婷(即施金鳳之繼承人)
樓之2法定代理人 甲○○
乙○○訴訟代理人 丙○○
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理,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97年度續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肆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法官 張桂美法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