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 請 人 未○○
72號辛○○己○○申○○○辰○○
樓之2兼前列五人共同代理人 庚○○
樓之2前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茂松律師相 對 人 卯○○
子○○
巷42寅○○
號巳○○酉○○○
6號癸○○
號之2壬○○
6樓午○丑○○
號甲○○
13號乙○
7號丙○
5巷4丁○
2號1戊○
22號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零柒佰玖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8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3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裁 判 費 │60,796元 │11,791元 ││ │ │49,005元 │├─────┼───────┼─────┤│共 計 │60,79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