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 甲○○
丙○○相對人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查明訴訟費用為 新台幣186,84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78,848元及複丈及建物測量費8,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