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當事人間就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與被告各依應有比例負擔,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書可憑。經查原告甲○○與被告乙○○○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其訴訟費用共計54,728元(聲請人誤算為54,228元),相對人即被告乙○○○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自應負擔18,242元(小數點以下部分捨棄不算)。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 27,928元 │ 原告甲○○與被告││ │ │ 乙○○○應有部分均││ │ │ 各為三分之一 │├─────────────┼─────────────┼──────────┤│鑑定界址複丈費 │ 4,000元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22,800元 │ │├─────────────┼─────────────┼──────────┤│共 計 │ 54,72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