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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之董事長,因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為向法人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附表:

┌──────────────────┬─────────────────┐│原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捐助章程 │修正後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捐助章程│├──────────────────┼─────────────────┤│第八條 │第八條 ││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財產捐贈予│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賸餘財產應││與本校設校宗旨最接近之基督教教育文化│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有,作為││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辦理文教事業之用。 │└──────────────────┴─────────────────┘┌──────────────────┬─────────────────┐│原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修正後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董事會組││ │織章程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校停辦解散後,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本校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條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依捐助章程有關之規定。 ││,捐贈予與本校設校宗旨最接近之基督教│ ││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8-10-31